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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山龙哥:出来混,迟早要还的
昆山龙哥:出来混,迟早要还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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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山龙哥:出来混,迟早要还的

昆山龙哥:出来混,迟早要还的

我来自甘肃屯村,从小老天爷没给我太多选择。每次我都从中选择一个最好的。所走的每一步路我都认为是对的,结果却是大错。

唯一可以自慰的是,这个错误足够大。

十八年前,在村口的土庙旁,狗蛋对我说,“出去行走江湖的,是生是死,该由自己决定。”狗蛋又说,"刀如果太长,不能横着砍。你长得不高,要想唬得住别人,得纹个身。"

那一天烈日当头,神像灰头土脸,没有上香,我掏出三支烟,狗蛋一支我一支。我发誓不回屯村。

二十岁的我站在北京的街头,望着在电视里曾见到过的建筑,任凭一辆辆小车从我眼前划过,我觉得我属于这里。

尽管那时候我还不知道宝马开起来很舒服,就算知道,也不会有一辆宝马摆在我面前供我选择。

我只能走路。天安门广场上的人很多,我用余光来回瞄他们的口袋、钱包,不一会儿,就有位平头兄弟要检查我的身份证

从那以后,我天天闲逛各个小区。这里都是有钱人,白天大多不在家,门也不难打开。幸福来的如此简单,我沉醉于这种状态。

直到2001年的7月,有两位平头兄弟找到了我。带我到了一个叫监狱的地方呆了四年半,我也因此避开了一场灾难--非典。

北京太难缠了!得换个地方,我想到了台湾人最聚集的城市--昆山。在来的路上,想起了狗蛋和我说过的话。

我去纹了个身,一定要花里胡哨;我去理了个发,一定要凶神恶煞。不能再偷鸡摸狗浑浑噩噩了,我要很有钱,我要开宝马,我要花天酒地,我决定重启人生。

光靠唬人不行,我需要点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。有天晚上在KTV,有个小子斜看了我一眼。这TM就是对我的不尊重,我就要让你难看。

我又进去呆了五天,五天算个屁啊

出来之后,听到有人叫我“龙哥”了,吃早点也可以不用给钱了,但我并没有满足于这些。

从小我就明白,做人不能只看眼前。

2007年,我帮高利贷收债。外形给我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优势,平时都很顺利。3月份的时候,遇到一个僵硬的,结果又给我整进去9个月。

这算个屁啊,北京的监狱我都呆过,昆山的又能如何?

9个月的时间稍纵即逝,但在业界也算小有名气了。出来就有兄弟给我接风,我喜欢喝酒,喜欢光着膀子在外面喝酒。

从小我就明白,做什么事都要做得比别人强。

别人在交涉得时候,我就动手了,靠得是胆量;别人在犹豫得时候,我就动手了,靠得是速度;对方比我高的时候,我用刀;找不到人的时候,我砸车。

能动手就尽量别吵吵!尽管又进去了几次,每一次都是一种历练,都是一种资本。

从小我就明白,做人要低调、低调再低调。

当我开着宝马,飞速在娄江两岸。

当我踩在金鹰国际的楼顶,光着臂膀,我觉得这里属于我。

2018年的这个夏末,车内依然是熟悉的酒气熏天,车外依然是那条熟悉的震川路。……(详情见视频)当回车拿刀的时候,我竟忘了这把刀太长!倒在娄江岸边的草坪上,我感觉有点冷,身边没有一个兄弟……

这一刻,我又想起了屯村口的那条土路,想起它背后那座山坡,没有树木,多是杂草,每到冬天,我就和狗蛋一把火给烧个精光,火光冲天时我内心冷静,犹如一头野牛;想起土庙里斑驳的功德箱,年代已久略有缝隙,我喜欢把它翻过来倒出钢蹦,或用铁丝勾出纸币,去村里的小店买烟,狗蛋一支我一支……

昆山龙哥职业生涯高光时刻:

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四年六个月

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拘五日

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九个月

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三年

2013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两年两个月。

2018年8月27日,卒

本故事纯属虚构,如有雷同,实属巧合




配图源于网络,侵删

昆山龙哥,刘海龙是哪里人?
提示:

昆山龙哥,刘海龙是哪里人?

昆山龙哥,刘海龙是甘肃省镇原县人。 一、人物简介: 刘海龙,“8·27昆山持刀砍人案”中宝马男死者,外号“龙哥”,甘肃省镇原县人 。2001年7月,因犯盗窃罪被判四年六个月。2006年9月7日,因打架被行拘五日。 2007年3月,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九个月。2009年5月11日,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三年。2013年7月19日,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两年两个月。五次坐牢,从19岁开始偷窃,五次被判刑加起来10年5个月。 二、生平个人经历: 1、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,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。 2、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。 3、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。 4、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2011年3月24日释放。 5、2013年1月25日凌晨,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,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,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。 6、2013年6月3日晚,刘海龙等三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,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,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。 7、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,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。 扩展资料 案件定性及理由: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,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条第三款 “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 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”之规定,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,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。主要理由如下: (一)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“行凶”。 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,判断“行凶”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。司法实践中,考量是否属于“行凶”,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,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, 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。本案中,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,继而持刀连续击打,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,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“行凶”。 (二)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。纵观本案,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,刘海龙醉酒滋事,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,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, 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,不法侵害不断升级。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,又上前抢刀。刘海龙被致伤后,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。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。 (三)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。本案中,于海明夺刀后,7秒内捅刺、砍中刘海龙的5刀,与追赶时甩击、砍击的两刀(未击中),尽管时间上有间隔、空间上有距离,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。另外,于海明停止追击,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、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,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。 参考资料: 8·27昆山持刀砍人案—百度百科 百度百科--刘海龙